5 f6 l% ]5 W6 s& v W% S) T 此外,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但杨新娥处长表示,尽管李某在2012年曾因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一年,但他不会被认定为累犯,原因有二: 0 y3 d5 P( n5 E4 b# a8 W$ `: b. ^# |9 T7 q; l# K
一是李某之前是被收容教养,而并非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不属于累犯。不再适用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s8 {, J& ^7 [1 Z5 R;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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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469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 U' v6 O2 [+ q
* X D& r. |- y- F* S! q5 K& |* d 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岳慧青表示,此次新刑诉法对于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保密”无疑是对未成年人以后重新回归社会的一项有力的保障措施,但在实践中,成人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还远远不够,媒体对李某的身份的报道,已经超越了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限度。 / I" f1 j, Q4 P+ U* k. o, h- H9 c1 X# Y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却认为,刑诉法的规范范围,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诉讼参与人,并不针对公众与媒体,因此,检方如果认为媒体的报道对未成年的成长造成了影响,可以向媒体等机构发出建议。 J, b* a3 C. T$ T0 z' w7 v2 ^+ {2 z" x
李某案件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发出声明,斥责部分媒体和网民对本案不实报道和传播。洪道德教授认为,此举欠妥当,因为律师的这份声明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面对的是公安部门,在审查阶段面对的是公诉部门,在审理阶段面对的是法院,案件的相对方既不是公众,也不是媒体,因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发布该声明,即使认为媒体报道侵权,那么也应该向具体的媒体发声明进行名誉方面的维权,这样的“没有对象”的声明很不妥当。来源:法制晚报 1 y; [+ Q8 d) J"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