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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多纳未出席活动公司被判赔1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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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球王马拉多纳出席论坛,但老马却没按约定上场活动,主办方将一公司诉至法院讨要损失。

  记者今日获悉,法院判决违约公司退还并赔偿近150万元。该公司不服,已经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2010年10月15日,龙星公司与国金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国金公司已经合法取得马拉多纳及其代表团的同意,有权举办活动:马拉多纳出席GMC总裁活动论坛(半小时以内),并与现场观众互动玩游戏;GMC及明星联队与马拉多纳阿根廷足球队交流晚餐1小时以内,GMC及明星联队与马拉多纳阿根廷队进行花式表演赛30分钟,其中马拉多纳上场10分钟。

  上述协议签订后,龙星公司依约向国金公司支付了210万元。

  2010年11月8日,老马如约出现,但并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参与活动。有关媒体对当天的情况进行了报道:“这次中国行,没亲眼看到老马上场踢球,成为球迷心中的遗憾……”“马拉多纳一分钟都没有登场,阿根廷球王再次把媒体和球迷忽悠了……”“老马的姗姗来迟让两千制造业界的嘉宾们苦苦等候了至少四个小时,而见面不过五分钟的时间,让场面陷入了极度疯狂”。

  为此,龙星公司要求国金公司赔偿相关损失近8万元,并退还210万元广告费。

  国金公司辩称,确实是该公司组织的涉案活动,但是龙星公司所主张的问题并非全是国金公司行为所致,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龙星公司提供的经过公证的媒体报道,对于查明当日的活动开展情况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依据媒体报道可见,活动当日马拉多纳仅参加总裁论坛5分钟,且未实际上场踢球,上述两项违背了国金公司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

  关于晚宴,龙星公司称马拉多纳未参加,国金公司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相关媒体报道也未涉及,故国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应当确认国金公司在全额收取合同款项的情况下,未能如约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组织方国金公司退还龙星公司推广费用140万元,并赔偿损失7.8万余元。

  国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本案现正在受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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