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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滨与实德转让事件主要矛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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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0 23: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可能大连阿尔滨俱乐部自己都该有些不好意思了,因为他们已经霸占了各路媒体的体育版面很多天了,即使恒大夺得了双冠也没有他们这样惹人关注。无论未来阿尔滨能否整体收购实德俱乐部成功,阿尔滨三个字的名声已经彻底打响了。有关中国足协质疑他们整个收购的合理合法性,以及大连实德球员是否应该成为自由身,即便是足协同意这次收购,那么到底应该以怎样的顺序来承继中超资格呢?近日记者咨询了很多法律专家和业内人士,就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争论一 对于大连阿尔滨是否具有收购资格的质疑



核心法律和行规:



1 《中国足协章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明文规定“任何情况下为保证比赛的完整性和公平性不受到破坏,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能以任何手段和方法同时控制一家以上俱乐部、拥有一家以上俱乐部的股权或对一家以上俱乐部的决策足以产生重大影响,违者将受到本会的严厉处罚。”



2 《国际足联章程》有关于Ownership and control of clubs俱乐部所有权和控制权下面的L03项 A 款规定:“任何参与管理俱乐部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董事会、管理层还是俱乐部的体育专业人士,都不能在同一级别联赛的其他俱乐部任职、控股、拥有管理层任免人事权,有权涉及或有可能涉及其他俱乐部的管理。”同时规定还列举了7种被严格禁止的情况,其核心内容都围绕着“同时存在的情况下”进行阐述。



3 中国足协章程第四十五条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性质   职业足球俱乐部是在本会会员协会和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注册,参加本会主办的职业联赛以市场运作为手段,以提高中国足球水平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4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全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企业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后,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之所以列举上述诸多各类行规和法律条文,主要就是为了针对大连阿尔滨是否俱备收购大连实德的资格以及所触犯的行规进行解读,当足协否定了大连阿尔滨俱备收购权利的一项时但是却忽略了一点,无论是大连实德俱乐部还是阿尔滨俱乐部,两者目前都是做为《中国足协章程》里明文承认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既然承认两家俱乐部的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就等于间接承认了两家俱乐部都具备我国《民法通则》里所赋予法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大连阿尔滨与大连实德两家俱乐部之间进行产权合法交易时,也受到有关《公司法》的保护,如果非要较真的话,那么中国足协是没有权力阻止两家企业进行正常的市场行为的,法律不会赋予行业协会的规定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权力的。



    但是为什么大连阿尔滨和大连实德还是要在完成收购之前坚持要跟中国足协请示,在他们的允许之下才进行正式合同签订和转让呢?因为这两家俱乐部都很清楚在他们决定加入中超联赛之初就有这样的相关章程和规定,并非为了专门限制他们这次转让而单独制定的,因此虽然说这一规定与自身的法律权益相冲突,但他们依然还是先选择跟足协进行协商解决,希望能够找到一个很好的折中解决办法。



    相比较而言,国际足联在俱乐部所有权和控制权上的转让规定上就显得比中国足协要严谨和周密得多,因为国际足联主要限制和重点防范的目标是同一个老板不能在同一级别联赛拥有两个具有参赛资格的俱乐部,控制的是同一个股东拥有的参赛资格证数量,而没有阻止正常经营的俱乐部之间,无论是同级别还是跨级别俱乐部之间的产权合并行为,换句话说,哪怕你们十个俱乐部愿意合成一家俱乐部,只要从法律上说得通,虽然对联赛有损,但是行规却不能阻止正常市场行为的发生,因为职业足球的最明显特征就是一切走市场化经营道路,但事实上也不会有超过两家以上的俱乐部进行一个大合并,这里只是举例而已。而中国足协的这种命令禁止内容就是阻止了职业足球俱乐部产权交易的市场化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侵犯了大连实德对于自己企业财产的经营和处置权,所以,中国足协章程虽然是好意维护职业联赛的公平性,但是也应该有个前提和限定条件,否则就会耽误许多大事。中国足球如果想要真正的职业化,首先就该真正的市场化。









争论二  球员能不能成为自由身



   2007年,申花和联城之间进行了合并,朱骏注销了自己的联城俱乐部,继承了上海申花的资格。因此支持两队合并的一些人认为,如果非要借鉴前面的案例的话,那么首先应该先注销大连阿尔滨,然后才能跟大连实德进行重新整合,这样才完全符合先前的案例。



    但是这里又出现矛盾了,因为中国足协认为,无论注销大连实德还是注销大连阿尔滨,球员都应该成为自由身,说的是参照的是2009年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但事实上国际足联有关自由身规定也是有非常明显的限定条件的,否则按照这种逻辑,无论是谁不想搞足球了,只要退出球员就都自由了。先从之前列举的《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所赋予的独立法人资格来看:“……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时消亡。”而注销也分为两个概念:第一,注销在中超的参赛资格,这是中国足协可以决定的;第二,注销企业的法人资格,这个可就不是中国足协所能够“决定”的了。而国际足联有关球员自由身的相关规定也是有四个大前提的,即“俱乐部破产、清盘、解散或者违规经营被取消资格”,这四项其实都是意味着一个意思—即法人资格的消亡,只有在俱乐部法人资格彻底不存在的前提下,球员才可能成为自由身,那么无论是大连阿尔滨先注销还是大连实德先注销,他们都是要注销中超参赛资格,但是并不是注销企业资格,因此他们任何一方的球员都不可能随着中超资格注销就马上成为自由身的。网上有关只要想收购,就要先注销实德,让所有球员变为自由身的说法是完全没有任何理论和法律依据的,退一步说,就算是实德自己不玩儿了,他也有权力把球队和中超资质继续交给别人继续经营下去,也不能因为实德退出了,就要求人家必须注销让球员变成自由身,那万一这次阿尔滨收购不成,岂不是其他人想要收购也会打消这个念头了呢?





争论三  核心争议及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职业俱乐部办理注册,获取“资格证”和“参赛许可证”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中国足协职业俱乐部资格审核注册表》一式三份,连同有关附件报至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后,再报至中国足协审批注册;中国足协审核注册后将《中国足协职业俱乐部资格审核注册表》存档一份,属地会员协会存档一份,批复给俱乐部一份。同时,中国足协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俱乐部颁发“资格证”。“资格证”为延续性使用证件,以后每年度办理时盖章生效;

二至四 ……略



五、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500元,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0元;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15日,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31日。



   中国足协质疑大连阿尔滨此次收购的动机不纯,所谓的3.3亿的收购资金,有大部分是用来偿还实德集团欠下的债务的,而不是用在购买大连实德俱乐部上。且不说这种交易形式是否合力,就单说中国足协质疑此事的立足点,就缺少足够的法理依据,问题还是绕不开前面提到的独立法人资格所享有的独立民事权利和责任能力,无论阿尔滨是通过购买企业负债还是通过其他方式收购,只要不违反法律,这些都不需要经过中国足协的审批和允许,企业收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足协所说的没有用到购买俱乐部上根本不成立。因此中国足协提出的需要审核和补充有关两家俱乐部详细经营帐目和转让合同等涉及到企业经营核心商业机密的要求,都是存在足够的法律支持和依据的。因为一旦因为向中国足协泄露了有关企业经营的各种核心资料,从而对该企业未来在经营上带来的损失,中国足协是负不起这个责任的,而这种风险也确实是存在的,即便不说大连阿尔滨,就算是其它俱乐部背后的赞助企业,也并不都是只经营足球这一个项目的单一型企业,因此中国足协即便要进行审查,也要在行业规律范围和不超出法律赋予的权利之中进行。



   做为一家足球俱乐部,它有它的企业特殊性,其核心价值不是资金流或者某种实物或者实体,而是足球运动员所拥有得足球技能等相关的无形资产。根据公司法规定,产权交易主体可以分为两种:法人和法人之间的交易,以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交易。那么两家俱乐部之间的这种收购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就是在对于全部球员得足球技能的进一步掌控力,只要合同不作废,那么阿尔滨又不会单方降低合同执行标准不违约的话,那么所有跟大连实德还有合同的球员,应该做为企业整体资产的一部分,而不是做为自然人与大连阿尔滨进行交易。大连阿尔滨与大连实德之间的转让和收购行为,实际上就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产权交易,既然球员没有进入转会市场的话,按照国际惯例,只要他们在新赛季注册球员数量上不违反相关行业规定,他们并不需要这样一次又一次地去求中国足协。同时,中国足协也不应该剥夺他们享有正常所有俱乐部都享有的5+3引援权利。



    仔细研究一下中国足协有关获取职业联赛资格证和参赛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其实资格证是一个连续性使用的证件,每年只需要年检和注册一次,以证实该证件的继续有效性,而年检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月31日。而众所周知,中超转会窗口开启是在每个赛季的1月1日,只要大连实德不主动向足协提出这次被收购申请,那么他们依然拥有转入球员和注册的资格,只要他们在1月31日前完成转入5加3,然后利用相关法律再把俱乐部整体转让,那无形中阿尔滨就等于拥有了10加6个转会名额,中国足协最多只能用与法律相违背,也不如国际足联条款严谨的行规来制裁两个球队,但是他们却没有相关条文保障一旦收购完成,球员也注册完成后又反悔取消的条例。除非临时制定一个,那么与其临时制定那样的条文,还不如在现有的条文上进行详细和进一步的补充说明,给不能拥有一家以上俱乐部的规定加一个前提条件,这样也防止以后再有类似案例出现不再有这种尴尬。“只要两家俱乐部合理合法进行转让,并且不在赛季进行中,且新赛季只持有一个参赛资格证参加职业联赛的话,可以完成相关转让或者合并手续。但是合并后的俱乐部依然拥有一家俱乐部的引援数量,被并入的球员不算在引援名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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