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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男子因单杠断裂坠亡 县体育局被判赔偿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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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14 22: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身体健壮酷爱锻炼的强子(化名),每天坚持练习单双杠。在一次晨练中,单杠突然断裂,强子重重地摔下后再也没有起来。11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单杠的所有者萧县体育局赔偿受害人亲属383648.8元,萧县社保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_4 i4 U2 F) [1 {6 w+ i

* j8 A( ~4 ^/ [  单杠断裂男子坠亡* J) l, K* w2 P$ w) G)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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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4月11日上午7时20分许,强子在萧县葡萄酒厂职工礼堂南门前进行单杠锻炼时,因单杠两侧立柱顶部固定装置断裂脱落,导致强子从单杠上掉地摔伤,经萧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支出医疗费10705.10元,后因抢救无效,于2011年4月12日零时死亡。该体育设施属安徽省体育局捐赠,由萧县体育局安装在萧县社保局所有的工人会堂前供公众使用。后强子的家人把萧县体育局、萧县社保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0余万元。
6 T, H. P* C! l5 U3 z( m  体育局被判担责30%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强子在本次事故中摔伤致死,其亲属应当得到赔偿。强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体育锻炼时没有按警示说明的要求对体育设施检查,存在重大过错,其自身应承担70%的责任。萧县体育局对开放性体育锻炼器材没有尽到管理维护责任,萧县体育局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最后法院判决萧县体育局赔偿强子亲属各项损失合计为232500.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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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一审判决,强子的亲属和萧县体育局均不服,同时向安徽省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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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赔偿增至38万0 {2 y5 x- A0 T; l: ]

( `6 ^6 x& l$ T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因强子在浙江生活,其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浙江省赔偿标准计算。萧县体育局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353648.8元,萧县体育局还应赔偿强子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383648.8元。4 `2 V# I3 c% G3 ^2 A+ k  J/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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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1-14 23:06 | 只看该作者
萧县  那么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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